超期羁押的刑责追究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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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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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追究超期羁押行为的刑事责任包涵着两个问题:1、对超期羁押行为应以何罪论处。2、对于哪些情形的超期羁押行为以犯罪论处 超期羁押是刑事司法实践三大顽症之首,是数十年未解之司法难题,时至今日,仍有一些超期羁押尚未得到根本纠正,因此我们应当对超期羁押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反思超期羁押的刑事责任追究

超期羁押的刑责追究怎么处理?

超期羁押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被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要是确认真司法工作人员真的属于超期羁押的话,除了要对被羁押的人进行国家赔偿外,相关人员还需要承担责任。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有关超期羁押的刑责追究怎么处理。

超期羁押的刑责追究怎么处理?

(一)对超期羁押应以何罪论处。一般来说,超期羁押行为既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也可能成立滥用职权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超期羁押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有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有的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我以为,对于故意实施超期羁押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来,较长时间的非法羁押他人、剥夺其人身自由,就可谓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但由于人们对人身自由这一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轻视、忽视人身自由这一利益,未能将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认定为造成了严重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有滥用职权致人重伤,死亡等肉体上的损害才认定为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

因此,如果将超期羁押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那就意味着只有当超期羁押致人重伤、死亡的,才构成犯罪,必然过于缩小了对超期羁押行为处罚的范围,不利于抑制超期羁押现象,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2、对超期羁押行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在超期羁押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果对这种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则难以实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原则,也与刑讯逼供等罪处罚不协调。而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则完全可以根据超期羁押是否造成了重伤、死亡、超期羁押的时间、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等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

(二)对于哪些情形的超期羁押行为以犯罪论处。凡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因此,一方面,我们不能因为超期羁押现象较为普遍,而人为地将超期羁押构成犯罪的范围限缩得太窄,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犯罪的本质与构成要件,将任何超期羁押行为都作为犯罪处理。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提出超期羁押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具体标准:

1、超期羁押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超期羁押行为导致被羁押者伤害(含重伤与轻伤)或者死亡的;超期羁押并对被羁押者实施暴力、变相肉刑、侮辱行为的;不执行释放被羁押人的有效法律文书或监督机关发出的纠正超期羁押通知书,超期羁押达到24小时以上的;多次超期羁押或超期羁押多人的;超期羁押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超期羁押行为构成犯罪的主体,只限于超期羁押的实际决定者或直接实施者,换言之,只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被迫执行超期羁押决定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3、超期羁押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只限于故意,即明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已超期因而侵害了其人身自由,却继续羁押,希望或放任侵害人身自由的结果发生。过失导致超期羁押的,不成立非法拘禁罪;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但过失导致超期羁押,造成被羁押者死亡、多人伤残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可视性质与情节以玩忽职守等罪论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超期羁押是我国司法现在面临的一大顽症,对于这个司法羁押的相关研究讨论还一直在进行之中,至于是否会纳入刑事案件并且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是有待考量,由于超期羁押并不是为了犯罪,而是为了打击犯罪,所以其罪名还有待讨论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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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如果骗保金额不大(1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骗保超过1万元,则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发现,没骗成,也要被处罚,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尽管报案的不是你,但你是保险受益人;如果你知情,则构成共犯;如果你不知情,你没有责任。   1.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2.16 法发32号)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1.27 高检研发第20号)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载超载100% ,是否追究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如果骗保金额不大(1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骗保超过1万元,则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发现,没骗成,也要被处罚,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尽管报案的不是你,但你是保险受益人;如果你知情,则构成共犯;如果你不知情,你没有责任。   1.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2.16 法发32号)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1.27 高检研发第20号)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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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超期羁押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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