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按揭买房未还清离婚后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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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后按揭买房未还清离婚后归双方所有,应该平均分割。结婚后,如果是夫妻之间的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么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

婚后按揭买房未还清离婚后归谁?

一、婚后按揭买房未还清离婚后归谁?

结婚后,如果是夫妻之间的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么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

二、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离婚房产分割财产分割中的重头戏。现在很多家庭都是按揭买房的,在离婚的时候房贷还未还清。这样的房子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如果只有一处房产,双方可以将其变卖,对所得的款项进行分割,适当照顾有孩子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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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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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
1、若你们在婚前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比如:婚前财产公证等),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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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对此房屋如何进行分割?
对于一方以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实际上一方已经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一方所有,因按揭行为而与银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无疑的,同理,对银行所欠的债务,则可以视为是一种个人债务。对于在婚后还贷的情况,不论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实际上可以视为是对一方的个人债务进行返还。因此,如果因为离婚另一方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另一方只能得到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银行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可以经过一个时间后升值,对升值部分的分割,由于房屋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前,其升值虽然是发生在婚后,但是不属于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从升值部分是否为收益来考虑的,因此,对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无权取得的。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以上的房屋,那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公民拥有一套房屋是生存的需要,而拥有两套房屋则应当视为一种投资了。对于另一套房屋的升值部分应当作为一种收益,也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等,则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内的一种投入,应当由房屋取得人对另一方支付装修款的另一半。
(二)婚前共同出资首付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婚后支付按揭款的房屋如何处理?
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并取得房产证,双方共同出资,并且在房产证上也注明房产所有人为双方,婚后,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的财产返还按揭款,这套房屋应当为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分割时,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其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各方则对该共有财产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情侣在婚前购买房屋时,是不会对购置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的,那么在进行分割时,如果不能举出证据,也就只能视为共同共有。
对于具体的分割方式,
1、如果按揭款已完全还清,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对于房屋分割的规定来执行。
2、如果按揭款没有完全还清,如果贷款人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应当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3、如果双方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此种情况出现后如何来进行处理,均笔者了解,各地的实际做法有所不同。有的认为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名义办理了抵押按揭手续,直接将房屋处理归非贷款方所有,则势必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很可能会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降低为由,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而引起纠纷。故对该房屋不作出处理;有的则认为另一方的请求合法,则直接支持这一请求;也有的对这一请求不予支持。笔者认为,鉴于在按揭行为中涉及到第三人,也就是银行,如果在对一方所有权进行确定的同时,应当对今后按揭款的承担进行确定。银行进行按揭的行为,有着相应的人身依附性,其贷款行为只是针对相应的人。在此种情况下,笔者斗胆提出另一种方案:对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主张所有权一方与银行进行房屋按揭的变更,也就是进行转按揭。如果不能对房屋进行转按揭,则应当从保护善意第三人银行的角度,只能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还贷人所有,然后直接确定由还贷人对银行还贷。这一种方案实际上是对另一方能力的许可,但同时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
4、如果贷款人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征循另一方的意见,如果愿意取得房屋并能够进行转按揭,则房屋所有权由另一方取得;而如果同样不愿意主张所有权或不能进行转按揭,则将该房屋进行拍卖并平均分割拍卖款。
(三)婚后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并取得房产证,以一方财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还款,如何进行分割?
对于此种情况是比较好认定房屋的性质,也就是说不论是登记在哪个人的名下,均应当视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涉及到是清按揭款的情形下,其分割的方式可以按照本文中的第二种情况来进行分割。其中要把握一个是涉及到保护善意第三人即银行的利益,另一个就是有利于实际使用和分割的原则来进行,同时,对于其中的增值部分,也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四)婚后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一方有证据证明以个人财产进行还款,如果进行分割?
对于此种情况,首先应当明确对于个人财产的性质。婚姻法对个人财产进行了相应的界定。根据以前的规定,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达到一定的年限后即进行了转化。但是新的规定中,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采用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其他的原因进行转化。这样,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是以个人财产返还房屋的按揭款,则在进行分割时,应当对该笔款仍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由一方个人取得。
另外,在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时,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情况,如在离婚时房产证还没有取得、父母出资等,对于这些情况,最高人民对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均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对此不再详述。
在离婚诉讼中,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涉及到按揭房的分割争议应当是越来越多了,而如何处理好这一争议,将是法律实务应当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的一些观点不免有些不偏颇或缪论,只希望能抛砖引玉,寄希能有一个更加明确解决方式。
未约定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约定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对此房屋如何进行分割?
对于一方以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实际上一方已经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一方所有,因按揭行为而与银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无疑的,同理,对银行所欠的债务,则可以视为是一种个人债务。对于在婚后还贷的情况,不论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实际上可以视为是对一方的个人债务进行返还。因此,如果因为离婚另一方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另一方只能得到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银行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可以经过一个时间后升值,对升值部分的分割,由于房屋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前,其升值虽然是发生在婚后,但是不属于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从升值部分是否为收益来考虑的,因此,对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无权取得的。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以上的房屋,那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公民拥有一套房屋是生存的需要,而拥有两套房屋则应当视为一种投资了。对于另一套房屋的升值部分应当作为一种收益,也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等,则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内的一种投入,应当由房屋取得人对另一方支付装修款的另一半。
(二)婚前共同出资首付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婚后支付按揭款的房屋如何处理?
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并取得房产证,双方共同出资,并且在房产证上也注明房产所有人为双方,婚后,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的财产返还按揭款,这套房屋应当为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分割时,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其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各方则对该共有财产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情侣在婚前购买房屋时,是不会对购置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的,那么在进行分割时,如果不能举出证据,也就只能视为共同共有。
对于具体的分割方式,
1、如果按揭款已完全还清,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对于房屋分割的规定来执行。
2、如果按揭款没有完全还清,如果贷款人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应当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3、如果双方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此种情况出现后如何来进行处理,均笔者了解,各地的实际做法有所不同。有的认为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名义办理了抵押按揭手续,直接将房屋处理归非贷款方所有,则势必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很可能会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降低为由,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而引起纠纷。故对该房屋不作出处理;有的则认为另一方的请求合法,则直接支持这一请求;也有的对这一请求不予支持。笔者认为,鉴于在按揭行为中涉及到第三人,也就是银行,如果在对一方所有权进行确定的同时,应当对今后按揭款的承担进行确定。银行进行按揭的行为,有着相应的人身依附性,其贷款行为只是针对相应的人。在此种情况下,笔者斗胆提出另一种方案:对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主张所有权一方与银行进行房屋按揭的变更,也就是进行转按揭。如果不能对房屋进行转按揭,则应当从保护善意第三人银行的角度,只能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还贷人所有,然后直接确定由还贷人对银行还贷。这一种方案实际上是对另一方能力的许可,但同时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
4、如果贷款人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征循另一方的意见,如果愿意取得房屋并能够进行转按揭,则房屋所有权由另一方取得;而如果同样不愿意主张所有权或不能进行转按揭,则将该房屋进行拍卖并平均分割拍卖款。
(三)婚后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并取得房产证,以一方财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还款,如何进行分割?
对于此种情况是比较好认定房屋的性质,也就是说不论是登记在哪个人的名下,均应当视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涉及到是清按揭款的情形下,其分割的方式可以按照本文中的第二种情况来进行分割。其中要把握一个是涉及到保护善意第三人即银行的利益,另一个就是有利于实际使用和分割的原则来进行,同时,对于其中的增值部分,也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四)婚后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一方有证据证明以个人财产进行还款,如果进行分割?
对于此种情况,首先应当明确对于个人财产的性质。婚姻法对个人财产进行了相应的界定。根据以前的规定,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达到一定的年限后即进行了转化。但是新的规定中,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采用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其他的原因进行转化。这样,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是以个人财产返还房屋的按揭款,则在进行分割时,应当对该笔款仍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由一方个人取得。
另外,在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时,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情况,如在离婚时房产证还没有取得、父母出资等,对于这些情况,最高人民对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均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对此不再详述。
在离婚诉讼中,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涉及到按揭房的分割争议应当是越来越多了,而如何处理好这一争议,将是法律实务应当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的一些观点不免有些不偏颇或缪论,只希望能抛砖引玉,寄希能有一个更加明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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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未还清房产证能加上老婆的名字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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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提醒:贷款未还清的商品房如何转按揭?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例:A准备购买业主B位于海淀区一套商品房,该房屋在中国银行有15万的按揭贷款没有还清。双方就房屋价格及物业交接方面已经达成一致,最后由于付款方式问题产生了分歧。买方A购买这套房屋是为了投资使用,准备以全款一次性付清的方式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张先生不愿意替业主归还银行的剩余贷款,希望业主可以自己解决,并且可以在房屋正常过户之后再支付全部房款。A主要是担心自己在替房主还清贷款以后,房主不配合过户或者出现其他导致无法过户的情形,以致使自己的财产产生损失。  业主B卖房是为了筹集流动资金,用来解决公司运营方面的问题,没有多余的钱来偿还银行的贷款,并且质疑买方A的付款能力,担心在过户后A不能履行承诺支付全款,所以拒绝过户后再付款。  解决方案:针对上述情况,伟嘉安捷理财师张蕾为其出具了一套方案:首先,买卖双方和伟嘉安捷公司先签订了三方的买卖合同和过户委托协议,主要是为了确定真实的买卖关系,然后双方又与公司签订了垫资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大致是说买方A将购房全款和过户所需费用先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冻结,由公司出面垫资偿还业主在银行的贷款余额,房本解除抵押后,再进行过户手续,安全过户之后,伟嘉安捷将在全部房款中扣除替业主归还银行贷款所使用的费用,然后将剩余的房款存入业主名下的账户。  这样处理等于伟嘉安捷承担了买卖过程中的交易风险,解决了客户和业主对于付款方式产生的分歧。当然,在这套流程之中,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买卖双方要配合伟嘉安捷去做委托公证,公证内容大致是卖方将提前还款和解抵押乃至办理过户的手续等权利公证到公司工作人员名下,如果卖方在不配合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情况下,公司工作人员有权利去代替业主进行办理;同时买方也是一样,将买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权利公证到公司工作人员名下,如果买方不配合办理,公司工作人员有权利去代替买方完成此次交易。做公证主要是防止公司在替业主归还银行贷款以后,买卖双方有任意一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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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房产离婚时属于谁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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