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抚养费未交之前差额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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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佳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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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旦离婚,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可以直接向法院法院起诉。牵涉到孩子的问题,都是不能言说的痛。结婚的时候没想好,离婚的时候就会带来一大堆问题。离婚后,抚养孩子仍是双方的义务。话是这么说,但一方果真没钱,或者玩失踪,或者就是拖着不给,这抚养的孩子的负担就落到一方身上,所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是最好的办法。

协议离婚后抚养费未交之前差额怎么办

协议离婚抚养费未交之前差额怎么办?

第一,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可以向法院一审法院反映。

如果前夫不履行抚养义务,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第二、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的过程。

第四、强制执行的具体办法。

一: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比如:请求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三: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

第五、抚育费一般给付至子女18周岁。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在校就读的。3、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抚养女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也是为人父母的基本义务,并不因夫妻关系终结而责任终止。如果离婚后,遇到子女抚养费用问题的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若一方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反映情况,可以再行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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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可否再要求补足差额
[律师回复] 协议有效的,不可以要求补足差额。
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具有强行性,在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又作出许多强制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约束。
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什么情形出,如果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应当有效,反之则无效。协议有效的,不可以反悔。
江苏省高级人民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
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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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可否再要求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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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一般情况下,民间协议尤其是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的协议,法律应该予以支持,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内容显失公平,以及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本案中,张某作为一个工伤事故的受害人,经济状况不佳,急需钱以维持生活。但公司将代收的社保工伤赔付款拿到手后,并没有依法转交给张某,而是趁张某急需用钱的时候和张某签订协议,并且约定的支付款项比社保已经赔付的款项还少112元,这就意味着公司还可以因张某的工伤事故获利112元,这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属于显然不公平的协议。因此二审撤销协议书,依法改判,支持张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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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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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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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在的实务操作中,工伤保险基金是只赔偿差额的。
1、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同时享受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重复享受赔偿显然超过了工伤职工的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允许工伤职工获得差额赔偿。
2、法律依据:有的是根据当地的明确规定,如《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市高级人民印发的《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3、有的地方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仍然采取差额补偿的做法,其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的,工伤保险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工伤保险机构给与工伤保险待遇。
4、尽管这一试行办法在《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已经废止,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双赔’问题作出规定,因而有些地方仍然沿用试行办法的规定来处理。
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抚养人未尽抚养义务,被抚养人该怎么撤销
[律师回复]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一、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二、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三、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如果遗产中的所有权和债权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务标的之价值,遗赠人可将全部遗产赠给受遗赠人,最终受遗赠人应得到财产利益。
五、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六、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七、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受到法律的特别对待。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成熟,对于社会事务的认知程度达不到法律的要求,所以,为了最大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我国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来建立保护屏障,那么,未成年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又是怎么样规定的?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按照年龄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8岁以下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不论情况,皆为无效合同。
第二类:8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此阶段的未成年人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如果法定代理人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第三类:16周岁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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