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再立遗嘱分给其他子女还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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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父母想通过再次立下遗嘱,把遗产分给其他子女的,那么就要对原来的遗嘱进行撤销或者变更。若按照相关规定变更或者撤销了之前的遗嘱内容,那么父母重新订立的遗嘱将遗产分给其他子女,若是新订立的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自然也是有效的。

父母再立遗嘱分给其他子女还有效吗

如果父母想通过再次立下遗嘱,把遗产分给其他子女的,那么就要对原来的遗嘱进行撤销或者变更。

1.对于遗嘱的变更或者是撤销我国的民法典当中有具体的规定提到了以下的这些方法。

首先第一个就是立遗嘱的人在原来遗嘱之外,又新立了一个遗嘱,并且立遗嘱人在新立的遗嘱上面明确的说明了对原来的遗嘱进行撤销或者变更。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立遗嘱的人原来立的遗嘱已经通过了法律上面的公证程序,那么接下来新立的遗嘱当中,如果所立的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等,这些遗嘱是不可以对原来已经通过公证程序的遗嘱有变更或者直接撤销掉,也就是说,立遗嘱的人若有打算对原来已经通过公证程序的遗嘱进行变更甚至是撤销的话,那么重新订立的遗嘱也要通过相关的公证程序,否则的话就无法达到变更或者撤销原来遗嘱的目的。

第二个情况就是立遗嘱的人不仅仅立了一个遗嘱,而是立了好几个遗嘱的情况。如果在所立的几个遗嘱当中,最后立下的遗嘱没有对之前所立的遗嘱明确说明了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看来,如果立遗嘱的人立了好几个遗嘱,但是前面的遗嘱和后面所立的遗嘱中的内容有相互抵触的部分,即使后面所立的遗嘱中没有明确说明撤销或者变更前面的遗嘱,但是最终还是会以最后的遗嘱内容为准,在最后所立遗嘱前面所列的那些遗嘱就会被默认撤销。如果是同一份遗嘱的内容当中,前面和后面的内容是有相互抵触的部分,那就会被默认为遗嘱的变更。但是如果所立的几个遗嘱当中存在有公证遗嘱的,那么最终就会以公证遗嘱为准,其他的遗嘱都作废。

第三种就是立遗嘱的人还可以用自己和所立的遗嘱当中内容相抵触的行为来对原来所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意思就是说立遗嘱的人在生前虽然立下了遗嘱,但是产生了和遗嘱当中的内容相反的一些行为,使得原本遗嘱当中对于财产的处理权进行了转移或者有部分被转移的,法律上面就会认为遗嘱被撤销了或者部分被撤销。

2.如果想要对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遗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在变更遗嘱的时候或者撤销遗嘱的时候,立遗嘱的人必须自身拥有相应的遗嘱能力。如果立遗嘱的人失去了相应的遗嘱能力,那么是不可以对原来的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你原来的遗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2)在变更遗嘱的时候或者撤销遗嘱的时候,对于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的人的真实意愿。如果遗嘱当中的变更的内容或者要撤销的内容是经过他人伪造的,而不是立遗嘱的人的真实意愿,那么所进行的变更或者撤销是无效的。或者是立遗嘱的人受到了他人的威胁或者欺骗而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所变更或者撤销的内容也是无效的,原来的遗嘱依旧具有法律效力。

(3)在变更遗嘱的时候或者撤销遗嘱的时候,必须由立遗嘱的人亲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及程序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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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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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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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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