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质证意见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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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的质证意见就是在诉讼活动当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借助于各种证据方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质疑,说明,解释,辩驳的形式,从而使得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的特定的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提出的意见,也就是提供了证据以后还要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交通肇事罪质证意见是什么意思

一、交通肇事罪质证意见是什么意思?

质证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旨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的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提出的意见。

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的供词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庭审时供词与侦查起诉阶段供词相一致,且有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二是只有其它旁证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罪;

三是在侦查及起诉阶段供词变化较大,其它旁证材料也难以确证。针对上述三种情况,辩护人在庭审质证时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在第一种情况下,控方指控属实,辩护人应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故意发问以求庭审时控辩双方在举证、质证方式上的表面平衡;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辩护人则应不失时机地充分利用庭审发问及质证技巧以达到去伪存真之目的。在被告人自始至终拒绝交代起诉书所指控罪行时身为辩护人切不可因为在控方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就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放弃发问或拒绝质证。

须知这些旁证材料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证据的。因而,辩护人的职责就是充分利用庭审调查时赋予辩护人的发问权、质证权,挖掘被告人拒绝交代的合理成分。例如被告人拒绝承认自己有参与聚众斗殴事实,那么在庭审质证时就得提问被告人除自己拒不承认外,是否有其他现场证人或旁证材料能进一步证明,以及案中被告人与其他证明其有参与斗殴的证人及证据材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唯有如此才能使案件真相通过庭审发问质证逐一明了,而不能在质证阶段不发问甚至站在控方角度指责被告人认罪态度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交代。同样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词不稳定的情况下,辩护人除要充分注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分外,还要紧扣相关事实,通过发问与质证使被告人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进一步阐明。特别是在被告人过去对犯罪事实已有过交代,但供词相对不稳定的情况下,辩护人务必要充分掌握庭审发问权、质证权,充分挖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交代确实存在的与事实不符之处。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质证意见这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原告的代理律师要提交的一种书面文书,所以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其他的刑事犯罪,质证意见根本没有任何的参考性,质证意见是结合着案件的前因后果和相关人员提供的现有的证据提交相关意见的。质证也是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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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农户口。
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
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
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这些带户口的,可以说都是户口性质,只是大分类性质和小分类性质的区别。
户口性质或户籍性质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
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省市已取消了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者的区别有:
“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现在是没有了,或者说是区别几乎没有了。
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
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
农村的有土地,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
总之,农户与非农户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商品粮的因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区别不是很大,也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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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量刑意见是什么?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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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动产质权是指什么“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权的法律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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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相关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适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合同见证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见证人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见证人,在合同中签字,表示他看到了你们合同签订的过程,并且表示,合同上的字是你们亲自签上去的,合同内容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将来如果有诉讼,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合同上签过字的见证人不需另行证明自己在场且知情。
见证人只是证明确实有签订合同,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只有担保人才可以要求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律师的见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法律效力不是公证的那种效力,而是律师作为见证人,以第三者的角度,公正客观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通常具有认定事实、确定责任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欠条见证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欠条见证人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见证人,在合同中签字,表示他看到了你们合同签订的过程,并且表示,合同上的字是你们亲自签上去的,合同内容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将来如果有诉讼,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合同上签过字的见证人不需另行证明自己在场且知情。
见证人只是证明确实有签订合同,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只有担保人才可以要求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律师的见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法律效力不是公证的那种效力,而是律师作为见证人,以第三者的角度,公正客观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通常具有认定事实、确定责任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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