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下的不批捕决定书送达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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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将决定通知被害人,有利于不服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及时向法院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下的不批捕决定书送达给谁?

一、法院下的不批捕决定书送达给谁?

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将决定通知被害人,有利于不服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及时向法院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制作。 审査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 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人民检 察院审查。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査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 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 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这两条规定制定的不批准津捕 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法律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不 适用于办理自侦案件。

三、各联用途

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制作部门统一保存。第二联为 副本,由人民检察院附卷。第三联为正本,送达提请批捕的机关,送 达时,应让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再把关达回证附 卷。第四联为回执,和第三联同时送达提请批捕的机关,待该机关执 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在上面填写有关内容,再退回人民检察院附卷。

这个送达给谁的问题,一般来说的话,要送给那个受害人的了,送达的对象肯定是跟这个案件有关系的啊,总不能说随随便便就送人家。当这个公安机关要是做出了这个决定的时候,一般都是要跟这个受害人说明的。这样子也是方便了这个受害者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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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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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通知书要送达被告人吗?
批捕通知书是不需要送达被告人的,此时只需要送达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是单位。如果是检察院决定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行为人予以逮捕的,此时是交由我国的公安机关来执行的,并且公安机关逮捕的时候,是需要法定的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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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刑事判决书的结构
(1)标题和编号。标题分两行写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标题右下方写明编号,包括年度、法院简称、文书类别和号码。
(2)公诉人身份。写明公诉人的姓名和职务。
(3)被告人身份及基本情况。包括写清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何时因何问题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
(4)辩护人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需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如果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除应写明其姓名和职务外,还应写明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5)案由。起诉情况及审理方式。写明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还是自诉人提起自诉的;被告人姓名及被指控的罪名;审理方式上是组成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公开审判还是依法不公开审判;公诉人和辩护人出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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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判决正文。主要写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及脏款、脏物的处理,刑期的起止日期。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判决正文,定罪量刑部分按主犯从犯依次列出。
(9)交代上诉权和上诉办法。要写明上诉期限,上诉状数量、上诉法院、上诉方式。
(10)结尾。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判决决定的日期及法院院章;书记员签名,加盖“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印戳。
上述是南京市法院刑事判决书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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