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能否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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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里面的临时工是和正式员工在公司里面所受到的待遇是完全不平等的,首先就是临时工是没有和所在的用人单位签订一个双方认可的合同的,其次就是公司一般是不会给临时工买取保险的。

临时工能否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这里的临时工所指的是临时进行招聘的劳动者或者员工,与公司的正式员工相对应。临时工与正式工所不同的是,他们做着同样的工作却拿着较低的工资,只是暂时在这个用人单位工作的一些人员,临时员工一般在这个用人单位从事工作都是时间不会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工作和季节性的用工。

当然也有可能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必须是在双方都达成了一个统一协定的情况下面。根据我国现有的劳支法和劳动合同法里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说正式职工指的和正在工作的用工单位签订了双方都认可的劳动合同,在这基础上面和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有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所有用工形式和有着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的劳动者包括了这个企业里面的管理者、技术人员等等各行各业的打工者。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里面的临时工是和正式员工在公司里面所受到的待遇是完全不平等的,首先就是临时工是没有和所在的用人单位签订一个双方认可的合同的,其次就是公司一般是不会给临时工买取保险的;

临时工其实在我国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用工形式(也就是说员工和公司只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般就不会帮该劳动者进行工伤保险的一个购买的。

劳动者在自己工作的时候发生了工伤事故以后,应该在之后的一年的时间里面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被称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的一个申请,这里面包含了这个受伤的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劳动者所受伤的伤残等级的鉴定结果都出来了之后,可以通过这个鉴定结果来和之前的用人单位进行谈判,要求该用人单位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赔偿或者是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陪产感到不满意的话,就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里面的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申请,这个是完全免费的。当然也可以向该地所在的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用人进行合理的赔偿,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的诉讼案件只会收取10块钱。同时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数额和该劳动者的年龄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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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能否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临时工受伤的,相关的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应对这类人进行相关的工伤保险赔偿。相关的临时工也是我国的劳动者,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的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应积极的进行保护。保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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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临时工能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临时工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就用工方式来说,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用人单位招用的合法的劳动者均称为合同制职工,合同制职工都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对于工伤来说,只要是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哪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的,都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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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现在业务繁忙,请了一批临时工帮忙操作,但是有临时工受伤了,临时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回复] 工伤不存在临时工之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临时工上班期间受伤,应该找工作单位还是派遣单位负责?
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3、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4、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在《工伤保险条件》中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临时工在享受工伤待遇中如果有违反权益的情况,临时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议您及时寻求律师的的帮助看看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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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享受工伤待遇吗?
临时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不存在临时工之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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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临时工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临时工能享受工伤待遇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工伤不存在临时工之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临时工上班期间受伤,应该找工作单位还是派遣单位负责
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3、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4、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在《工伤保险条件》中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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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工伤保险的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2、暂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所谓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伤者正处在医疗期,尚未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一旦做了鉴定或治疗超过一定期限仍需要继续治疗,就视为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支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952年102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要有一个等待期,最低保障为工资的50%。1964年《工伤补偿公约》(第121号)规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一种短期待遇,多数国家支付60%(工资的
2、3或75%)也有些国家支付100%。支付期限一般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项待遇是经鉴定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支付的,为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属工伤长期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才予发给。多数国家支付的标准为工资的66%或75%,需要护理的一般都规定加发护理费。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一般是给予一次性抚恤待遇,一般最高为4年工资。
4、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是对轻度伤残支付的待遇。一般以永久全残支付的待遇为100%,部分残的按比例减少。支付方式视伤残程序而定,对于伤残程序达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轻度伤残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项待遇一般除丧葬费外还有遗属抚恤金或遗属津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遗属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部分。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资的收入。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养人口、年金等情况给付,标准为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工伤补偿公约》规定一个标准家庭(夫妻加两个子女)最低标准为60%。
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
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
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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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享受工伤待遇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临时工享受工伤待遇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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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临时工工地受伤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项目是否完工,既不影响工伤认定,也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另外,根据《意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可见,你丈夫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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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是一名家政的临时工,她在上班的时候不小心受了工伤,我想知道,临时工享受工伤待遇吗?怎么说的?
[律师回复] 工伤不存在临时工之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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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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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临时工在理论上是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的,因为工伤事故中不应该区分临时工和正式职工,只要当事人有和用人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并且受伤的原因也完全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就算是临时工公司也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就由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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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农民工工伤能否享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农民工工伤能否享受保险待遇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农民工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事宜,以保障工伤职工及时享受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待遇时,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职工的有关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可选择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相关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及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新录用职工未缴费发生事故伤害的及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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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伤享受哪些待遇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关于临时工的概念,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所谓的临时工跟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就是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后,工伤可以享受到的待遇不能一概而论,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赔偿项目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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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在暑假的时候找了一个兼职,但是我只是临时工,所以想了解一下如果是临时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啊?
[律师回复]
1.可以,工伤不存在临时工之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果单位不承认和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首先确认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要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如工资卡、工资单、考勤卡、暂住证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能是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
4.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5.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农民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保险待遇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农民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区、市)的农民工,1~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农民工保险待遇有哪些
农民工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事宜,以保障工伤职工及时享受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待遇时,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职工的有关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可选择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相关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及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新录用职工未缴费发生事故伤害的及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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