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变更需要带哪些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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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离婚房产变更需要带的资料有离婚判决书、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需带备、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双方需要共同申请登记,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后可到民政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务必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即办理买卖过户,可以参照常规买卖流程,通常仅需一周左右时间。

夫妻离婚房产变更需要带哪些资料?

夫妻离婚房产变更需要带哪些资料?

一、离婚房产证如何过户

办理离婚析产,需要带齐以下资料:

1、离婚判决书(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如初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需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需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没有公证的需夫妻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需注明财产分配情况);

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需带备);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委托书。

一般情况下需要带齐以上材料,但在实践中,区分贷款未到期和按揭贷款已还清两种情况,两种情况需要的证件不尽相同:

(一)贷款未到期的所需证件:

1、凭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

2、《离婚证》;

3、双方《身份证》;

4、原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结贷款相关手续。

步骤:

(1)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便更手续。

(二)按揭贷款已还清的情况: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让

二、离婚后房产过户费如何计算

离婚房产过户只收取变更登记的手续费,不额外收费。

离婚的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相关法律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之后房产需要变更的话,就需要带上一系列的材料,但房产变更的首要条件就是这个房产已没有了贷款,而且自己是有权利进行变更的,这样相关部门才会进行办理,因此,离婚之后对于财产一定要协商好,这样双方都不会受到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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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间非正常更名,离婚。夫妻离婚后将共有房产转移为其中一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需提供材料:产权证、离婚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申请表后办理过户手续,具体税费将具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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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说到这里,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那么,夫妻离婚后,变更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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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就是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监护人变更的判决。
二、关于如何变更监护人一些其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所以,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孩子的监护人,或者取消对方的孩子监护权。如果确有变更事由,应由依法变更。
一般说来,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孩子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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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该怎样变更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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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当理由时可协议或者诉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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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冯某和她的前夫离婚了,冯某终于从几乎天天被拳打脚踢、像恶梦一样的婚姻中逃离了出来。考虑到自身的生存状况,所以冯某在协议离婚时,就放弃抚养她和前夫唯一孩子的权利,冯某的前夫也不要求冯某支付孩子的任何抚养费。可冯某万万没有想前夫竟会以此为由,拒绝冯某探视孩子。去年她和前夫的孩子不幸患上脑瘤,冯某多次探望,苦苦哀求,前夫总是以怕孩子情绪激动影响治疗为由只让冯某看上一眼,没让说句话。冯秀英也曾委托孩子的姥姥去看过孩子,给孩子捎些话,但孩子留给冯秀英的最后一句话,让她终生难忘。孩子说:我什么也看不见了,也看不到我妈妈了。后来由于病性突然恶化,孩子匆忙地离开了亲人、离开了人世,也没留给他的妈妈冯某看他最后一眼的机会。
前一阵子,冯某接到了的传票。前夫以给孩子治疗费用很高、承担债务过大已造成其生活困难为由提讼,要求冯秀英承担孩子治疗费用的一半近十万元。冯某和现在的丈夫以打零工为生,收入拮据。面对巨额的数字,冯某实在是无力承受,她都想到了死。可现已身怀六甲的冯某抚摸着腹中的胎儿,让她想死也难。冯某该如何面对这个现实?
【问题】冯某应不应该再替前夫分担孩子的治疗费?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孩子的治疗费,只能由冯某与其前夫的孩子作为原告提讼,由于冯某与其前夫的孩子现已死亡,故冯某的前夫以原告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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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变更要求的人均限定为子女,没有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享有可以以本人的名义提出变更抚养费的权利,这样规定的出发点就是抚养费就是用于保障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所以在原来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必须予以变更的情况下,只有子女才有权提出要求。尽管许多这样的诉讼基本上都是父母的自已的主张,孩子的意愿很少或根本就没有,但在主张获得支持后,毕竟会减少抚养子女一方的生活压力,给孩子一个宽松的环境。本案中冯某的前夫在孩子治疗期间是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的,但他没有及时提出,他在孩子去世后以个人的名义提出要求,无法律规定支持,故应予驳回。即使冯某的前夫在孩子治疗期间以孩子的名义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冯某不具备支付能力,所以也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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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当理由时可协议或者诉讼变更。
【案情】
几年前,冯某和她的前夫离婚了,冯某终于从几乎天天被拳打脚踢、像恶梦一样的婚姻中逃离了出来。考虑到自身的生存状况,所以冯某在协议离婚时,就放弃抚养她和前夫唯一孩子的权利,冯某的前夫也不要求冯某支付孩子的任何抚养费。可冯某万万没有想前夫竟会以此为由,拒绝冯某探视孩子。去年她和前夫的孩子不幸患上脑瘤,冯某多次探望,苦苦哀求,前夫总是以怕孩子情绪激动影响治疗为由只让冯某看上一眼,没让说句话。冯秀英也曾委托孩子的姥姥去看过孩子,给孩子捎些话,但孩子留给冯秀英的最后一句话,让她终生难忘。孩子说:我什么也看不见了,也看不到我妈妈了。后来由于病性突然恶化,孩子匆忙地离开了亲人、离开了人世,也没留给他的妈妈冯某看他最后一眼的机会。
前一阵子,冯某接到了的传票。前夫以给孩子治疗费用很高、承担债务过大已造成其生活困难为由提讼,要求冯秀英承担孩子治疗费用的一半近十万元。冯某和现在的丈夫以打零工为生,收入拮据。面对巨额的数字,冯某实在是无力承受,她都想到了死。可现已身怀六甲的冯某抚摸着腹中的胎儿,让她想死也难。冯某该如何面对这个现实?
【问题】冯某应不应该再替前夫分担孩子的治疗费?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孩子的治疗费,只能由冯某与其前夫的孩子作为原告提讼,由于冯某与其前夫的孩子现已死亡,故冯某的前夫以原告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
【答案及点评】
提出变更要求的人均限定为子女,没有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享有可以以本人的名义提出变更抚养费的权利,这样规定的出发点就是抚养费就是用于保障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所以在原来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必须予以变更的情况下,只有子女才有权提出要求。尽管许多这样的诉讼基本上都是父母的自已的主张,孩子的意愿很少或根本就没有,但在主张获得支持后,毕竟会减少抚养子女一方的生活压力,给孩子一个宽松的环境。本案中冯某的前夫在孩子治疗期间是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的,但他没有及时提出,他在孩子去世后以个人的名义提出要求,无法律规定支持,故应予驳回。即使冯某的前夫在孩子治疗期间以孩子的名义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冯某不具备支付能力,所以也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夫妻房产证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夫妻离婚,一般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其办理房地产更名手续如下:
一、协议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手续
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要办理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离婚双方凭以下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
3、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5、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此外,如离婚协议书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记时间,还须提供原结婚证明。
二、诉讼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手续
诉讼离婚(通过判决离婚)的,单方可以凭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房产证更名手续: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生效的判决书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3、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
三、上述两种情况,如果产权设定抵押的,须提供银行同意函如果原权证上的产权人姓名有错误,须补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离婚后更改房屋产权归属的征税标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离婚需在房产证上除名的,只需夫妻二人签订协议,明确房子以后归其中一方所有,也不用缴契税。
公证是夫妻需要带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对于公证是夫妻需要带什么资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赠予房屋需要准备的材料和证件:赠予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关系证明,被赠予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同时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具体流程:1.双方(父母与子女)签订房产赠与书面合同,即赠与书;2.双方携带原房屋所有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3.办理公证(缴纳公证费:房价的千分之一)。按照《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4.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共同到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5.房屋过户给子女。若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只是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且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扩展资料: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房屋赠与程序: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办理公证。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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