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决定书是怎么送达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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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拘留决定书送达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但是平时用的最多的就是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行政拘留决定书是怎么送达的?

一、行政拘留决定书是怎么送达的?

行政拘留决定书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④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④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④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⑤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综上所述,公民因为违法的活动而被调查之后并不会直接被拘留,因为有可能机关还没有找到确实的证据来确定其拘留的时间,所以就会让公民先回家等候最后的决定书,而行政拘留的决定书通常都是由专门的人送到公民的家中而且需要确认收到了才能算是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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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被告被羁押如何启动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中案件还没有立案,被告即被羁押(未委托代理人),民事诉讼还能顺利进行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涉嫌犯罪羁押,原告就不得行使诉权。法律不禁止的,公民就可以行使,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公民就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不应该因为被告人被羁押而剥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人民对原告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应该查明以下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有影响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条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确因涉嫌犯罪正在羁押的,参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
(6)款之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令,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3、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没有影响的,可以直接审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
二、人民能否到、去开庭审理案件?如果因为原因导致被告不能出庭,能否缺席审理呢?
人民当然可以到、等羁押场所内开庭,这也可以体现出审判工作的便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应当受理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到或开庭就理所当然。
当然,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出庭,也可以不需要到开庭。
另外,被告由于被羁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可以把被告从羁押场所提到开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羁押的场所开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其他人是平等的。所以,人民不应进行缺席审理,也不能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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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有影响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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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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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四、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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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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