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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更新时间: 2018-04-24 19: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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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一: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在行政案件的审查中,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标准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45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包括使用实际法律规范错误,还包括适用程序法规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2)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3)适用法律法规对象错误。

标准三:是否显失公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相同情况不同处罚;(2)不同情况相同处罚; (3)一个行为重复处罚;

标准四: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范围;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任何一种超越职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标准五:是否符合法定程。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都各行其是,有的甚至没有规定。但是行政程序应当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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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怎么提起?如何进行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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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行政诉讼,想请问律师行政复议涉及实质审查吗,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审查是法律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利。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第
一,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第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第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第
四,程序合法。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机关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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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有: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是需要由司法部门进行的,对于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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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诉讼如何一并审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如何一并审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并审查的审查标准
《行诉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可以从两条路径展开:一是“整体审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出发,将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审查。二是“具体审查”,针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
1. 职权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样如此。
2. 内容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五)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归纳来看,该条款旨在突出强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法制统一等基本原则,防止权力任性。
3 .程序正当,《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完备的制定程序是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要条件,尤其是在法定批准、公开发布环节,因影响重大,需要得到严格的遵守。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严重违反制定程序时,才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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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审查行政不作为?
针对行政不作为提请的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院审查不作为,应从构成要件入手,看是否符合职权要件、申请要件及期限要件等,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作为应当是故意为之,公民起诉,要在两年内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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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请问航空公司政审是哪个部门审查
[律师回复] 不影响。以征兵政审为例: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由此可见只要没有被判刑就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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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行政合同
1、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行政合同的条款不能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2、审查行政主体单方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主体采取单方行为必须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单方行为属于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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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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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案件审限为多久?
二审行政案件审限为两个月,从法院收到判决之日进行算起,但如果是遇到比较特殊的情况,那么也是可以延长此案件的期限,但需要法院批准。这样才能确保此案件的的审判是属于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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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消防检查是否属于行政审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步:消防建审资料  
1、平面图纸,加盖装修单位设计资质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名称复印件;  
4、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审核申报表》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98年后建筑物);  
8、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二步:消防验收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3、消防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电气、消防产品、装修材料);  
4、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竣工图纸;  
6、《验收申报表》;  
7、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消防培训证书;  
9、四个能力建设标示化  
第三步消防开业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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