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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必须手写吗

2019-12-26 17:07:00 652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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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劳动者受伤的,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一般工伤申请书可以手写也可以用电脑打印,只要最后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即可。如果劳动者不方便亲自书写,也可由用人单位、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等代为书写,最后签字或者按手印确认。书写须规范,填写需正确,对填写有疑问的,可以及时询问相关工作人员。一般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行政人事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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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是否必须手写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认定申请表是否必须手写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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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是不是必须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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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表填写是否必须手写
不是的,劳动者受伤的,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一般工伤申请书可以手写也可以用电脑打印,只要最后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即可。如果劳动者不方便亲自书写,也可由用人单位、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等代为书写,最后签字或者按手印确认。书写须规范,填写需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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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审定表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吗?
[律师回复] 1、按规定不能享受相关国家待遇,因为独生子女奖励金必须带独生子女证等证件申报才能领取。没办独生子女证就没法申报也就不能享受。 2、2016新政后,国家明确取消独生子女证的办理,对于2016年政策出台之前办理的独生子女证还是可以根据当地政策正常享受补贴。 3、目前国家卫计委对于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最后期限,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要求,具体请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4、按照规定,该证在子女18周岁之内皆可办理。只要是201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孩子,尚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仍然可以办理。而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孩子,按照新政,将不再给予办证。 5、办理须准备如下资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本市办理的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当事人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第一个子女的入户证明;双方单位(无业人员及农民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需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村、居)核实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填写《申请书》。《申请书》需本人填写,不得代替。  2、《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夫妻双方单位(户口所在地村、居)分别盖章后,送女方户籍街乡计生办,符合条件的,为其填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申请书交双方单位、街乡计生办各保存一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街乡统一编号并加盖街、乡计生办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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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必须手写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条必须手写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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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有个同学的弟弟因为一直劝不听就跟了社会上一群人去混,现在因为砍伤了人被刑事拘留了,为了不让他父母伤心,我同学跟他妈妈说他弟弟只关1个月,但是判决书上面有刑期的时间,所以我想请问下刑事判决必须写刑期起止时间吗?
[律师回复] 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
(2001年6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刑期的起止时间如何表述及如何折抵计算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刑期的起止时间,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表述:
1.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已经被先行羁押,且羁押时间没有间断的,应以被告人实际被羁押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2.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没有被先行羁押的,应以判决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理由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如果没有被先行羁押的,判决宣判时必须对被告人予以收押,故该日就是被告人在刑期执行之日前被先行羁押的日期。
3.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被告人已被先行羁押、但羁押期间有间断(即俗称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或者被先行羁押后又取保候审的,应以最后一次被羁押之日(取保候审的,即为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在此之前先行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应依法予以折抵,然后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宣告缓刑的案件,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写明缓刑考验期从何时起计算,即应当在判决的刑罚之后,用括号注明:“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三、对于判处管制刑的案件,一般讲都是在宣告判决的同时就将被告人交付执行,故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其刑期的起算之时;在此以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应依法予以折抵,然后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四、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法律明文规定其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的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上诉的,法定十日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2.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
五、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被拘留或逮捕以前,因同一犯罪行为被有关组织行政拘留、扣留、留置盘问、收容待遣,或者劳动教养的,应将其被实际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依法折抵刑期。在本意见下发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其因同一犯罪行为被留置盘问的日期等没有折抵刑期,现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则不必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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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必须手写吗
不是必须手写,可以是电子打印版。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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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一个朋友他现在就是打算立遗嘱,但是他不知道自己应该怎样办因为他根本现在对自这方面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弄,对于遗嘱必须写明执行人吗?还是遗嘱必须要当事人写?
[律师回复] 订立遗嘱不一定要本人亲手写,可以找人代书,也可以采取别的形式订立遗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这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遗嘱。
2、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签字、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3、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因为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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