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一方因劳务自身遭到损害的,按照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向雇员追偿。同时,若要求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反过来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所以,若确定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则对那些缺乏责任感、没有法律观念的雇主而言,他们可能会想当然地以受害人可按照连带责任判决结果要求雇员承担责任,更可能会逃避执行。受雇司机从事雇佣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若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劳务一方时,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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