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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更新时间: 2021-08-19 16: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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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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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住院有营养费和护理费吗?
[律师回复] 即使没有住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有营养费和护理费。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一般而言,营养费的赔偿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有营养费的情况 :如果虽然没有住院,但医疗机构在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医疗材料中明确给出了受害人需要补充营养的建议,比如因受伤导致身体较为虚弱,需要特定的营养补充来促进恢复,那么受害人主张营养费就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营养费的情况 :若没有住院,且医疗机构未出具需要加强营养的意见,同时从受害人的实际伤情来看,也并非必须通过额外补充营养来辅助恢复,那么主张营养费就较难获得支持。 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有护理费的情况 - 虽然没有住院,但受害人因伤导致生活确实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比如手臂骨折后无法完成穿衣、洗漱等基本生活行为,有相关的医嘱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证明需要护理,且能提供护理人员因护理产生的误工损失证明或者实际支出护理费用的凭证,那么就可以主张护理费。 - 即使没有明确的医嘱,但结合受害人的受伤部位、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实在生活中需要他人进行一定时间的照料协助,法院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形酌情支持部分护理费。 无护理费的情况 :如果没有住院,受害人的伤情较轻,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自理能力,也没有相关证据表明需要他人护理,那么主张护理费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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