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4-01
目录
1简要
2人格权纠纷
3婚姻家庭纠纷
4不动产纠纷
5合同纠纷
6知识产权纠纷
7劳动争议
8海事海商纠纷
9企业纠纷
10侵权纠纷
11选民资格案件
12相关问题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1〕41号
【发布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201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