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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能不能调解

2021-04-06 19:43:55 722 行政类,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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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事宜外,不得采用调解方式,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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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怎么调解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诉讼怎么调解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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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调解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如何调解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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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能调解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调解程序的启动。对可适用调解的案件,调解程序的启动主要应由当事人申请提出,人民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查明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断后提出建议。
2、调解程序的主持。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政诉讼的调解应有别于民事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法官主持,而应与行判的组织一致,实行合议制,且由审理该案的同一合议庭主持,以保证合议庭成员熟悉具体案情,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同时,也能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规范法官在调解中的行为,进而保证调解的合法与公正。
3、调解的阶段。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决定着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明确判断的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阶段中,而不能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阶段,这点应与民事诉讼相区别。如果在诉讼伊始,原告与之间的矛盾异常激烈时,对其纠纷进行调解,不仅会使许多本能调解成功的案件被排除在外,而且不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两个阶段中进行。
4、调解的次数与时限。为防止案件久调不决,以拖压调,应对调解的次数作出限制。为了与调解的阶段相协调,调解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两次调解可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各进行一次,也可以在其中的某一阶段进行,但不能超过两次的规定。调解的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限范围内。调解不成立的案件,应当及时由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做出判决。
5、调解协议审查的内客和标准。由于诉讼上的调解是行政主体在特定范围、特定条件对其权限处分的结果。故法官必须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调解协议是否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的事项是否属于当事人(尤其是行政主体)能够自由处分的事项,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利益。法官审查后认为调解协议无误的,应制作调解书。由于经过了调解过程,原告已不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因此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可以放宽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
6、调解书的效力。鉴于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调解的反悔权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被滥用而暴露出的各种弊端,为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在调解时的随意性,以增强其责任感,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中,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审查认可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7、确定调解结案为法定的结案方式。行政诉讼确立调解制度,应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赋予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怎样调取行政诉讼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证据是如何进行调取的 当事人举证和人民调取证据,是我国诉讼证据的两个来源。但在行政诉讼中,这两项证据来源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从根本上看,当事人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人民调取证据仅属次要来源。这是因为人民是争议的裁判者,保持公平和中立立场和对事实的客观态度,对案件的公正解决十分重要。同时,在诉讼中,的责任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确定证据的效力,提供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过多涉足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将会使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失去意义。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调取证据应限定于少数特定情形。调取证据可分为依职权主动调取和依申请调取证据两种情形。不论属于哪种情形,人民皆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1.人民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对人民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情形,行政诉讼法虽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就此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依职权主动向有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2.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 (1)人民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 第三人与被告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给予更多的帮助。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调取: 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人民依申请调取的范围问题上,《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没有作此限制。 (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应当及时决定凋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同时,人民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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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能不能适用调解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赔偿诉讼能不能适用调解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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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诉讼证据怎么调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证据是如何进行调取的 当事人举证和人民调取证据,是我国诉讼证据的两个来源。但在行政诉讼中,这两项证据来源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从根本上看,当事人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人民调取证据仅属次要来源。这是因为人民是争议的裁判者,保持公平和中立立场和对事实的客观态度,对案件的公正解决十分重要。同时,在诉讼中,的责任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确定证据的效力,提供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过多涉足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将会使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失去意义。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调取证据应限定于少数特定情形。调取证据可分为依职权主动调取和依申请调取证据两种情形。不论属于哪种情形,人民皆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1.人民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对人民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情形,行政诉讼法虽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就此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依职权主动向有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2.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 (1)人民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 第三人与被告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给予更多的帮助。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调取: 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人民依申请调取的范围问题上,《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没有作此限制。 (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应当及时决定凋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同时,人民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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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开庭后还能调解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知,行政诉讼开庭后是不是可以调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上行政诉讼是不可以调解的,但是但凡有原则就有例外,我国法律规定了,行政赔偿部分就是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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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行政诉讼可以调解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调解程序的启动。对可适用调解的案件,调解程序的启动主要应由当事人申请提出,人民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查明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断后提出建议。
2、调解程序的主持。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政诉讼的调解应有别于民事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法官主持,而应与行判的组织一致,实行合议制,且由审理该案的同一合议庭主持,以保证合议庭成员熟悉具体案情,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同时,也能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规范法官在调解中的行为,进而保证调解的合法与公正。
3、调解的阶段。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决定着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明确判断的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阶段中,而不能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阶段,这点应与民事诉讼相区别。如果在诉讼伊始,原告与之间的矛盾异常激烈时,对其纠纷进行调解,不仅会使许多本能调解成功的案件被排除在外,而且不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两个阶段中进行。
4、调解的次数与时限。为防止案件久调不决,以拖压调,应对调解的次数作出限制。为了与调解的阶段相协调,调解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两次调解可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各进行一次,也可以在其中的某一阶段进行,但不能超过两次的规定。调解的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限范围内。调解不成立的案件,应当及时由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做出判决。
5、调解协议审查的内客和标准。由于诉讼上的调解是行政主体在特定范围、特定条件对其权限处分的结果。故法官必须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调解协议是否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的事项是否属于当事人(尤其是行政主体)能够自由处分的事项,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利益。法官审查后认为调解协议无误的,应制作调解书。由于经过了调解过程,原告已不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因此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可以放宽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
6、调解书的效力。鉴于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调解的反悔权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被滥用而暴露出的各种弊端,为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在调解时的随意性,以增强其责任感,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中,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审查认可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7、确定调解结案为法定的结案方式。行政诉讼确立调解制度,应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赋予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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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怎么调取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证据是如何进行调取的 当事人举证和人民调取证据,是我国诉讼证据的两个来源。但在行政诉讼中,这两项证据来源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从根本上看,当事人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人民调取证据仅属次要来源。这是因为人民是争议的裁判者,保持公平和中立立场和对事实的客观态度,对案件的公正解决十分重要。同时,在诉讼中,的责任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确定证据的效力,提供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过多涉足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将会使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失去意义。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调取证据应限定于少数特定情形。调取证据可分为依职权主动调取和依申请调取证据两种情形。不论属于哪种情形,人民皆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1.人民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对人民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情形,行政诉讼法虽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就此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依职权主动向有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2.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 (1)人民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 第三人与被告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给予更多的帮助。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调取: 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人民依申请调取的范围问题上,《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没有作此限制。 (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应当及时决定凋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同时,人民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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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能否调解
从《行政诉讼法》第50条中的规定来看,一般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并不适用调解。但在该法第67条中又有格外的规定,若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话,那还是可以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因而,说行政诉讼是否能够调解,还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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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请法院调取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
(1)人民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
第三人与被告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给予更多的帮助。
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调取: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人民依申请调取的范围问题上,《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没有作此限制。
(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应当及时决定凋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同时,人民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行政诉讼的调取方式有人民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人民依申请调取证据这两种方式。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的申请时,应及时对此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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