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需为受到行政侵权行为伤害的个体或实体。
(2)明确的被告身份必不可少。
(4)涉及到的法律纠纷须在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内,同时由有权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管辖。
(5)若原告仅对损失赔偿有所要求,则务必事先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妥善处理,此举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必要前置步骤。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有哪些
1.请注意,提出赔偿请求之人需具备固有的请求权。
请注意,“请求权人”即是指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并直接承受此项损害的人,这其中既包含了普通公民,也包括了各种类型的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
若涉及到请求权的公民不幸离世,那么他们的继承人以及与之存在抚养关系的亲朋好友皆可享有索赔请求权;
同样地,在请求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运作以后,继续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获得了此项索赔请求权。
2.在提请仲裁赔偿请求之时,务必将之提交至相关的赔偿责任机构。
赔偿责任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是违法行使职权给受害者带来损失的政府行政机关中任何在职或离职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再次便是非法行使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而为受害者带来损害的公共组织,此外还包括未经许可便行使受托责任引起损失的公共组织或私人代表公司的受委托人及其委托行政机关;
最后,如果复审(复议)决定进一步加剧了对受害者的侵权,那么复审(复议)机关也属于赔偿责任机构之列。
3.最后,请确保您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定的适用范围及期限要求。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1)原告需为受到行政侵权行为伤害的个体或实体。
(2)明确的被告身份必不可少。
(3)需要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相关事实证据作为支撑。
(4)涉及到的法律纠纷须在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内,同时由有权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管辖。
(5)若原告仅对损失赔偿有所要求,则务必事先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妥善处理,此举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必要前置步骤。
(6)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