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三大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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