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8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

2、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3、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综上所述,应该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什么?确定为无因管理的条件之一,就是确定他人是否有义务,这个判断是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去判断,不能以任何人的主观意识判断,如果生活中发生无因管理,而大家又无法判断,大家可以登录到律图,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详尽的解决问题。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2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0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46****27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7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5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7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5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8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5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3****03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5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6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8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5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8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8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0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因管理构成条件有哪些
本来不属于自己的事务,自己也没有义务或者权利管理的事务,却因为自己为了不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的为他人提供管理或者帮助的情况,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的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8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分别是什么,无因管理与不当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构成无因管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为了结婚,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C市房屋一套,并于2007年8月24日经登记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产权人为被告。2008年10月,原告搬入系争房屋内居住至今。系争房屋的验房、交接、办证等手续及房屋装潢均由原告办理。2009年10月,被告要求原告搬出系争房屋,双方的恋爱关系结束。
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并无代理合同或赠与合同,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进行了管理,被告应当基于无因管理,给予原告补偿。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及装修成本费用共计
3.52万元,以及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务费2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
3.2万元。在C市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管理行为的承认是发生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在C市房屋的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
3.2万元,在该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无因管理,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中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依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来判断,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房屋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等事宜构成管理客观上的“他人”事务。原告为被告房屋所作的管理,既是为被告利益而为之,也系为自己的利益,一方面该房屋是为结婚所准备,另一方面原告自房屋交接后一直居住于内,但其为被告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的行为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原告在以被告名义为其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反对,且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原告的管理行为均系双方商量后所为,故应认定被告有受原告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约束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间已经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本案中原告尽管有为被告利益管理事务,但由于双方之间并非无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前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前提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典无因管理是指什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无因管理是指什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8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为了结婚,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C市房屋一套,并于2007年8月24日经登记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产权人为被告。2008年10月,原告搬入系争房屋内居住至今。系争房屋的验房、交接、办证等手续及房屋装潢均由原告办理。2009年10月,被告要求原告搬出系争房屋,双方的恋爱关系结束。
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并无代理合同或赠与合同,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进行了管理,被告应当基于无因管理,给予原告补偿。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及装修成本费用共计
3.52万元,以及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务费2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
3.2万元。在C市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管理行为的承认是发生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在C市房屋的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
3.2万元,在该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无因管理,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中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依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来判断,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房屋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等事宜构成管理客观上的“他人”事务。原告为被告房屋所作的管理,既是为被告利益而为之,也系为自己的利益,一方面该房屋是为结婚所准备,另一方面原告自房屋交接后一直居住于内,但其为被告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的行为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原告在以被告名义为其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反对,且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原告的管理行为均系双方商量后所为,故应认定被告有受原告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约束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间已经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本案中原告尽管有为被告利益管理事务,但由于双方之间并非无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
企业无因管理的构成原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有一些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涉及到拾得遗失物,或者是无因管理的内容,这两个内容是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的,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本身没有物品的法定管理义务,但是基于避免所有人的损失,自愿管理的行为。有三个要件,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要件,没有法定的义务等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无因管理构成要件都有什么,我朋友现在升官了,成为了他们公司的管理阶层了
[律师回复]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8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这几天下大雨,邻居家有一颗超级大的树,我们都劝他砍掉,不然会招引雷电,他不听,然后雷电劈到人家后院,咨询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前一段时间我们家人都去城里打工了,我们邻居看到我们家屋顶漏水就给我们修补了一下,回来就问我们要工钱,我们觉得很搞笑,对方说他这是无因管理,我想问一下无因管理的概念是什么,有何构成要件呢?
[律师回复] 你好,当前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即构成无因管理: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你好,律师.我不知道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想了解一下,请问律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喃?
[律师回复]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从正面价值看,体现社会互助的道德理念,但从负面价值看,则系对他人事务的干预,但是从中性的社会连带立场看,对他人事务的适当千预则是必要的。综观人陆法系各国民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一、客观要件
  第
一、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事务”,是指为足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但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凡不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则不适合为管理的事务,包括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例如为他人祈祷,为他人荐言等违法行为,例如为保护行窃之人,而藏匿赃物等;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如公司股东投票等。
  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为他人所负债务而为清偿。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是指实现他人事务的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等,还可以是处分行为。
  
二、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
一、依法律自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则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
二、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法律构成要件有三:首先,客观上必须存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其次,主观上须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最后,管理人对于所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满足这些条件,即可构成无因管理,从而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和责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无因管理包括什么,什么是无因管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义务有哪些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其他原因。
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什么,无因管理与无因得利的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