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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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