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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即规定了两种宣判方式,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在前一种宣判方式中,二审法院和终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应为当庭宣判之日。二审法院和终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应为当庭宣判之日。在后一种宣判方式中,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上级法院委托下级法院宣判的情况,这当中必须考虑判决、裁定书制作的时间和邮寄路途中消耗的时间,因而二审和终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为判决、裁定实际送达被告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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