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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为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所规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相邻关系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按照《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章的规定,相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关系
2、相邻排水关系;
(二)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
(三)营缮的邻地利用关系;
(四)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五)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
(六)不可量物的侵害;
(七)相邻防险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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