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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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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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业主拥有广泛的权益:包括物业所有权、合理使用共有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权、自主或委托修缮物业设施、建议物业维修、参与业主大会并行使投票权、质询物业管理、要求公开财务、发表意见和投诉、监督物业管理表现,以及在必要时强制相邻责任人履行维修责任。
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具体有哪些

一、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具体有哪些

业主所享有的权利包罗万象,其中包括:

1、依法享有其所持物业的所有权益及利益;

2、依照法律法规合理行使使用房屋建筑中的共享设施、共享部分及其所属物业内的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处)的权利;

3、在相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有资格进行室内的装饰装修工程;

4、有权自行安排或召集他人对物业内部的各类管道、电线、水箱等设备及其他设施展开合法的修葺维护行动,但若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部门或机构完成施工者除外;

5、依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享设施设备以及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实际情况,有权建议物业管理公司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缮改良;

6、相应地,业主们有权参与业主大会的召开,并凭借本人的投票权在本物业的重大管理决策中发挥作用;

7、在涉及物业管理的问题上,有权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疑和询问,同时应获得他们的准确回答;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严格的时间规定定期公开展示物业管理收支的详细账目;

9、业主不仅可以就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务发表建议、意见甚至是批判性评论;

10、对于物业管理的工作表现,业主们同样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发表批评性的观点与看法;

11、如果房屋建设毗邻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未能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或者对此有所抵触抗拒,业主们将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维修养护任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协调并分割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有哪些

业主所享有的权利包罗万象,其中包括:

1、依法享有其所持物业的所有权益及利益;

2、依照法律法规合理行使使用房屋建筑中的共用设施、共享部分及其所属物业内的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处)的权利;

3、在相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有资格进行室内的装饰装修工程;

4、有权自行安排或召集他人对物业内部的各类管道、电线、水箱等设备及其他设施展开合法的修葺维护行动,但若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部门或机构完成施工者除外;

5、依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实际情况,有权建议物业管理公司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缮改良;

6、相应地,业主们有权参与业主大会的召开,并凭借本人的投票权在本物业的重大管理决策中发挥作用;

7、在涉及物业管理的问题上,有权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疑和询问,同时应获得他们的准确回答;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严格的时间规定定期公开展示物业管理收支的详细账目;

9、业主不仅可以就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务发表建议、意见甚至是批判性评论;

10、对于物业管理的工作表现,业主们同样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发表批评性的观点与看法;

11、如果房屋建设毗邻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未能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或者对此有所抵触抗拒,业主们将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维修养护任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协调并分割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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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具体有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
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业主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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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具体包含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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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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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4、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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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具体包括什么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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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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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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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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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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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看到的一个名词,不当得利,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请问不当得利主体的具体内容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即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不当得利之法律渊源主要有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31条对于不当得利之利益返还作了补充性规定。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一种特殊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其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制度的存在具有“取除所受利益功能”。日本加藤雅信亦认为不当得利制度有两种职能:一种是不当得利之财货移转职能;另一种是不当得利之财货归属职能。
  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通说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该种得利和受损无合法依据。然,关于“取得利益”(下文简称“得利”),仍有许多方面值得探究,只有将概念进行透彻的理解,方能对整个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有更深的理解。本文在此对“利益”之范围及认定的判断进行探讨,旨在为完善该制度提供依据。
  不当得利制度之基本元素“得利”,为该项制度之核心。财产之得利为“得利”之典型。是否有财产的增加是衡量是否有利益的最为直接和基本的方法。一方面由于财产的增减较为明显,且举证较为容易,另一方面在寻求利益返还时也有较为合理的参照标准。该“得利”以一般财产权获取经济利益甚为典型,如买卖合同之订立。
  财产上之利益增加可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财产之积极增加是指财产上之权利增强或义务消灭,使得财产总量增加。例如:财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益之取得,如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取得占有;财产权之扩张或效力之加强,如抵押权次序之提升等。财产之消极增加即应减少财产利益而未减少。如为节省自己之费用而利用他人之劳动力,若误耕他人之田使田之所有权人节省了耕田之费用,即可谓财产之消极增加。
  认为,除了以一般财产权可获取利益外,以一般人格权之利用而获益也应属于财产之利益,若未经许可利用他人人格权获得经济之利益亦可构成不当得利。如未经他人许可出卖他人隐私权,获得的相关经济利益。
  财产之得利在实践中具体判断时,应注意该标准并非就受领人整个财产状态加以抽象计算,应对行为和利益对应地进行具体化,特定行为致使特定利益之取得即为得利。若甲乙双方签订某物的买卖合同,甲须支付价钱且其可享有该物之所有权,故于整个财产而言为享有利益,然该买卖行为使甲其取得了该物所有权之特定利益,即应为得利。此外,在具体案件中亦应注意其实际利益之动态演变,认为,在一审事实审终结之前所得之利益,都可归于得利之范畴。
  然值得探讨的是精神上的利益是否涵盖在此得利范围之内。各国民法在阐述不当得利的要件的时候,都未明确规定该得利是否限于财产之经济利益。然许多论述至此,都将得利进行了限定。如史尚宽先生在阐述不当得利之要件时,将得利限定为受有财产之利益;梅仲协先生亦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要件之一为财产损益之变动;甚有认为,因非物质之享受不能返还,故不在得利之范畴。
  但认为,只要有得利,不论是财产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可以构成。即精神上之不当利益取得亦需返还。理由如下:
  
首先,若精神之得利不能以返还原物,则可以偿还其价额替代之。[14]不当得利案件中,许多情形也都不能返还原物,如占有,但可偿还占有所得价额来弥补,故有因此将其排除在外之理由不能成立。若一人因听完音乐会获得满足感,然该音乐会之门票为他人之物,行为人是基于偷盗或者捡拾而得,此处门票及享受音乐会之过程已不能重来,而转化为听完行为人听完音乐会的满足感,这种感觉显然是一种得利,只是衡量这种利益的物质标准可能是门票的价值。
  
其次,虽然精神得利是否获得可能难以判断,且对于相应价额的确定缺乏合理的操作依据,然此缺陷并不能否认法律上越发重视的“精神”层面。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日益满足,更加逐渐开始寻求精神的保障,精神层面已经逐渐受到社会大众的认识。在当今飞速发展的时代,法律自应担负起保障精神之责任,过去缺乏之规定恰是需要完善之处,不能因为过去没有规定而否认将来有对此规定进行改革之必要。
  第三,利益之范围更适宜采取扩张解释,对其进行限制不甚妥当。基于该制度保护受损人之初衷,在衡量是否得利之时,不应将其内涵外延进行限缩,因得利的认定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损失之认定,故为更好地确保受损方可得到自身利益之返还,应对得利进行合理的扩大解释,即包括精神上之利益,若从某行为中能在精神上获得满足感或者其他利于自身的感觉,而这些感觉致使他人无端受损,则应当将该得利纳入不当得利制度之范畴进行考量。
  然,此处精神得利之成立亦应有其特别注意之处。精神之利益的判断应符合社会通常观念,以一般正常人之理解构成了得利和受损之情形,更要从法律角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甲想到了一则笑话想找好友乙一同分享,结果误认丙的背影为乙,对着其背影夸夸奇谈大说一通,才发现原来认错人了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该案中,可认定为丙享受到了精神上的愉悦,然丙所得之精神利益在社会通常观念中不需给付对价,所以工人丙所受的利益不需折价返还。也就是他没有得到任何需返还的可用金钱衡量的利益。以上是不当得利主体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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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利主体有哪些?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照《专利法》享有专利权利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专利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专利法》规定,可以成为专利权主体的人包括:实际发明人、设计人;合作发明人、设计人;单位;专利转让受让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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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起诉业主程序具体步骤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物业起诉业主程序具体步骤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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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权利具体有哪些
专利权包括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独占实施权。2、转让权。3、许可实施权。4、标记权。5、请求保护权。6、放弃权。7、质押权。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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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具体指什么,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具体指什么,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物业管理具体指什么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1]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二、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常规性的公共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以下8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
(4)绿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6)车辆道路管理;
(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2、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包括:
(1)日常生活类;
(2)商业服务类;
(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4)金融服务类;
(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6)社会福利类;
3、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

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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