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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 2021-05-31 21:43:20
音频内容: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等,构成本罪;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成立犯罪

2、划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划清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后二罪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仅限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犯罪。

3、划清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本罪仅限法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不成立本罪,而应视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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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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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刑法制裁。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如何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刑法制裁。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要怎样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要怎样判刑问题解答如下,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刑法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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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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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刑法制裁。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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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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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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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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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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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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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如何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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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个同事因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被抓了,我想问下这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最高判刑几年呢?
[律师回复] 解读刑法第185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所谓“委托、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当前的委托理财业务中,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以下几类客户资金和资产:
(1)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资金。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制度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
(2)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委托理财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存放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管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这些资产包括资金、证券等。
(3)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分为资金信托和一般财产信托。
(4)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客户资金。从法律性质上看,基金的本质是标准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客户购买的基金的性质是客户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财产。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给委托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形。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规定 第四十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法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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