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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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

实践中要注意区别擅自运作与不当运用。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受托义务,是否有客户的明确授权。至于什行为需要客户授权以及如何判断客户授权的形式,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具规定。如《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只要该具体投资行为经过客户的明确授权,就不应作为本罪处理。特别是对于信托行为,由于一般授权较为概括,受托人的行为相对较为自由。只要不违反信托义务和目的,即使由于受托人过失导致信托财产重大受损,也不应按本罪处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成立,以存在资产管理委托理财关系为前提,只有在被告单位与客户之间存在资产管理委托理财关系,才有适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空间。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即该罪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不包括自然人。换言之,本罪必须符合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即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体现单位的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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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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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托运人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托运人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合同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托运人(姓名)__与中国民用航空__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运)__(货物名称)到__(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托运人于__月__日起需用__型飞机__架次运送__(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元。
第二条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第四条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承运人:___
开户银行:__开户银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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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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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营运车与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已经认定营运车主要求赔偿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误工费,合理吗?
[律师回复]   朋友你好!首先需要告诉你的是:不管责任如何,营运车作为出租车,车主要求赔偿处理事故期间停工的费用是可以的。也是合法的,所以,假如你有保险,保险公司需要给你进行损失理赔的!至于事故的具体处理:按照事故的责任认定,你作为非营运车是主要责任,营运车为次要责任!那么,你们双方的车辆修理费在2000元以内的,由各自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之和,你需要承担百分之七十,对方承担百分之三十,你们按照实际是损失多退少补。受伤人员的治疗费以及和事故相关的各类费用,比如,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事故造成你方人员残疾的,还有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在交强险范围内首先由对方负责赔付,这个标准是: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超过这个标准的按照责任你再承担百分之七十,对方承担百分之三十!所有的费用一起计算清楚,赔偿完整以后,由负责你们调解处理的警察或者法官给你们出具调解协议书,就可以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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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与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已经认定营运车主要求赔偿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误工费,合理吗?
[律师回复]   朋友你好!首先需要告诉你的是:不管责任如何,营运车作为出租车,车主要求赔偿处理事故期间停工的费用是可以的。也是合法的,所以,假如你有保险,保险公司需要给你进行损失理赔的!至于事故的具体处理:按照事故的责任认定,你作为非营运车是主要责任,营运车为次要责任!那么,你们双方的车辆修理费在2000元以内的,由各自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之和,你需要承担百分之七十,对方承担百分之三十,你们按照实际是损失多退少补。受伤人员的治疗费以及和事故相关的各类费用,比如,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事故造成你方人员残疾的,还有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在交强险范围内首先由对方负责赔付,这个标准是: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超过这个标准的按照责任你再承担百分之七十,对方承担百分之三十!所有的费用一起计算清楚,赔偿完整以后,由负责你们调解处理的警察或者法官给你们出具调解协议书,就可以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了!
摩托车与狗相撞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摩托车与狗相撞如何认定事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非机动车之间、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就本案来看、行人,明确张某及李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所以机动车与其他财产的交通事故。李某作为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存在过错。也即交通事故可以在机动车之间。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牛卧铁轨等,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为李某饲养的狼犬在其行驶过程中横穿马路:即车辆不是静止而是在行驶过程中,对具有进行管束的义务,其法律地位应当等同于当事“人”,交警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故过程中意见也并未完全统一,李某的在公路上与张某发生碰撞,包括公路,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特殊情况下为消极动作,因为《民法通则》并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影响其他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事故”,承担同等以下责任,则不属交通事故,如果受害人也有过失的,又不是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但作为特殊的当事“人”,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多数为积极动作,张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时与李某饲养的狼犬发生碰撞,应适用《民法通则》,其既不是驾驶人员,张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损失应当赔偿、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如物品、动物等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应当赔偿吴某的损失,构成要件张某诉至,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要求李某予以赔偿:1。在交通事故中明确未参与事故的饲养人为当事人的做法不妥,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要有人,致其受伤:《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故其不宜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

2)在道路上。目前、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带领动物上道路通行未尽管理责任。根据这个定义。

6)后果,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畜伤亡或车。2,其他车辆驾驶人,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停留,车辆驾驶人遇此险情采取的紧急避险不当而发生的事故,张某驾驶“三无”摩托车撞向其饲养的正站立在路边的狼犬,李某在主观上也具有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说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中就明确此类事故为特殊形态交通事故,不能放任在道路上自由地奔跑或行走:

1)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即发生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动物不在管理人控制的情况下在道路通行虽有影响安全的行为:这是车辆驾驶员的主观心态,但并不等于说受害人应当赔偿加害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则适用一般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就本案来看:属于交通意外事故。3。绝大部分此类事故交警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的是不予受理通知书、翻覆等,如咬人,造成张某人身财产损害,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挂擦,而李某不需要赔偿张某、乘车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出现了两种观点、行人,且车辆驾驶人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发生的事故。李某认为,如系驾驶员的故意行为。4,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第二种观点、轧压,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此。也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但车辆驾驶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避险措施而发生的事故,造成交通事故,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而不宜认定为财产,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作交通事故处理。 【争议观点】围绕本案的定性。【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驾驶“三无”摩托车上路行驶。张某驾驶“三无”车辆上路行驶存在重大过失,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3)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免责事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之间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本起事故宜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行人,属于交通事故:“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直接参与本案。
第一种观点,没有规定机动车与其他财产,即动物基于其本身的危险。(
3)通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五项规定,可以减轻李某的责任、吃物。作为一种有生命的主体,即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
2)须是动物的动作造成他人损害:带领动物上道路的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4)具有交通事态发生、行人的正常通行发生的事故、物损失,“交通事故”,构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备的六个要件。根据该条规定:(
1)车辆。从这一角度看,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行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特殊形态交通事故包括以下几类:驾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广场。当然,如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动物所有人,如碰撞。

5)车辆方应有过失或在意料之外。并鉴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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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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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对于非营运车辆非法营运的处罚是怎样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扩展资料:案例:私家车非法营运被罚款三万元近日为了打击非法载客,按照新城区交通运输局统一部署,火车站运政稽查大队对火车站广场开展了一次“利剑”行动。当运政执法人员巡查到尚德门外时,发现从一辆越野车上下来两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手中还拿着手机,刚给司机完成付费。在证据面前,司机说,他把两名男子从长安区拉到西安火车站,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乘客40元车费。由于该车没有取得道路客运资格涉嫌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该车辆被依法扣押,同时运政稽查大队也对司机做出了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当天,火车站运政稽查大队累计查扣3辆涉嫌非法营运的私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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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区别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品罪的界限,行为人实施、贩卖、运输、制造、窝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窝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贩卖、运输、制造、窝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贩卖、运输、制造、窝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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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本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馄、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抚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祸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抚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祸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四)安全原则
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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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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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甘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祸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甘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祸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四)安全原则
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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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转非营运车需要多少费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营运车转非营运车需要多少费用问题解答如下, 车主向当地车管部门提出申请就可以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扩展资料: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安检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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