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可以口头传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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