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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更新时间: 2019-12-20 10:33:50
音频内容:

审查起诉是提起公诉的前置程序,也就是审查起诉不符合标准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提起公诉,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补充侦查的。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对犯罪有诉追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侦查所搜集的证据,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法律依据: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下简称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退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以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要求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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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关系是什么
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关系是审查起诉时提起公诉的前置程序,如果没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刑事案件绝对不可能直接提起公诉的,如果经审查起诉之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就目前的证据卷宗而言,还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就有可能不提起公诉,可能会退回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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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二审均败诉,提起再审通过审查,通过理由是民诉二百条第二款缺乏证据。现等待审监庭开庭通知。 对方一审起诉事由为一次性付款继续履行合同,我反诉因对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解除合同。 一审第一次开庭对方起诉请求为要求我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一直声称贷款已审批,并发律师函催过户。因我方提出对方未提供批贷通知拒绝过户,第二次开庭时突然更改诉讼请求为一次性付款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全款一次性支付,但这个时间早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我也在第一次起诉的同时提起反诉了。一审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二审中院把一审法院有意避开的贷款不能的责任推到我方,系我们没有配合为由维持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实际上我们一直没有违约,是对方没有贷下款来,而又不同意一次性付款根本违约。一、二审只是同情对方9万定金而枉法裁判。期间我唯一被对方抓柄为:4.22号晚我找对方协商取消合同事宜,想赔偿对方另外9万元,只是个想法而已,过了一天就通知对方全款支付就过户,但对方不同意,非要贷款,但贷款又不能,拖过了合同约定解除期限5.22号。对方7月10日起诉,我7.11日提起反诉解除合同。
[律师回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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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哪个严重?
审查起诉更严重。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已经进入到审查起诉的阶段,就是检察机关认为已经构成犯罪,所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来提起诉讼解决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哪个严重,这个问题参考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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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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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提审的涵义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提审。在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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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朋友在公安部门上班,他认为近几年逮捕案件质量有很大的提高,请问如何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律师回复] 你好,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
1、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一件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发挥集体每个人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判断,能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通过集体讨论案件制度还可起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达到提高业务素质的作用,为防冤错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实行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的制度。一要承办人做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态度去审查案件,按照逮捕条件和法定程序办案,做到汇报、认定的犯罪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而不能主观意断推测;二要对案件中存在的矛盾进行合理排除和分析,不能只把矛盾上交;三要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无法排除的矛盾、暂不能认定的事实应说明理由,及时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予以补充证据或及时汇报案情以防超规的发生。
3、实行请示汇报制度。请示汇报主要是指向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的请示汇报。在办理案件时,往往会碰到一些政策性强、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是取得上级指导的最好方法。上级业务部门在掌握信息、理解政策、司法实践经验等方面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多的优势,特别是在办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故而主动、及时地请示、汇报能取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对提高案件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4、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确保案件质量。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加强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配合,要求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保全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从而提高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引导办案人员既要注重共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互相印证,更要侧重全面提取其他证据;针对被害人、证人作证后可能离开本地的情况,可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列明询问要点,制作视听资料,随案移交有关部门审查认定,避免关键证据流失。
5、提高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审查逮捕的一切基础工作都是由办案人员来完成的,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必要条件。要努力使办案人员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信息,练就扎实的基本功。使办案人员充分理会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虽然不要求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但它的最终目的是为定罪量刑服务,逮捕的三个条件都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上,运用证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论证和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做到不枉不纵,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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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提审几次?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提审的具体次数,如果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也是可以提审犯罪嫌疑人的,如果说遇到案件比较特殊或者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上级法院也是可以将没有判决的案件进行提审,那么在提审当事人时也是不能有连续传唤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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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必须要提审犯罪嫌疑人吗?
[律师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在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是最主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当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查明案情,并从中了解侦查工作的情况,如侦查人员有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供是否属实等,从而深入核实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当事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完全有必要的。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反过来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向检察院发表意见。当然,受他们委托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也有权在审查时,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
犯罪嫌疑人发表的意见,主要是表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在侦查过程中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依法保障,以及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等。被害人发表的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见:一是对案件如何处理发表意见,如对案件事实、自己受侵害情况、如何追究犯罪行为的意见,以及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等;二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表意见,如对侦查人员有无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关人员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侦查等发表意见。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一方面要执行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不能只进行书面审查,走过场;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听取、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见,不能先入为主,偏听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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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日期有时间差吗?
审查起诉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日期是有时间差的,有移送才能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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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不知道如何提高审查逮捕质量,我们这边现在的逮捕质量实在是太差了,需要提高一下这方面的能力
[律师回复] 对于您的疑问如何提高审查逮捕质量的解答是这样的: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监督的部门,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批准是否逮捕。侦监部门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案件质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本文试如何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进行简单分析。
一、转变执法理念 要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养成客观、全面的思维习惯: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要坚决依法追捕,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要依法不批捕,防止殃及无辜。
二、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审查、核实、判断证据能力 一是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首先对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的每一个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采信有证明排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材料。再次,对采信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证明力大小。二是对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逮捕的证明标准要求有一定数量、必要的合格证据,并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三是提审犯罪嫌疑人。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进行讯问和观察。
三、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1、实行承办人负责制 承办人负责制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必须做到有证据证实,且该证据是经过查证属实的有效证据。为此,承办人做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态度去审查案件,按照逮捕条件和法定程序办案,不能主观臆断。
2、进一步落实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通过发挥集体每个人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判断,杜绝错捕或错不捕。
四、与公安机关多沟通联系,确保案件质量
1、坚持适时介入,搞好引导侦查。为了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案件适时介入的力度。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介入的侦查监督干警通过认真了解发破案和侦查取证的情况,慎重提出提取固定相关证据的侦查建议,帮助确定侦查方向。
2、建立定期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利用联席会议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和应采取的措施进行探讨、分析研究。
3、充分发挥补充侦查提纲和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的作用。对已批准逮捕的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从引导侦查入手,制作好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制作并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对捕后公安机关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勒令其限期改正。
五、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水平,确保案件质量 在侦查监督部门形成爱学习、善学习的风气,使办案人员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知识,练就扎实的基本功。准确适用逮捕的三个条件,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做到不枉不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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