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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8-09-20 11: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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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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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条件: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后果: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过错方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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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公司有人最近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被逮捕了,想请问律师行政处罚可以撤销吗,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所以行政机关对自己做出的程序违法处罚决定书,是可以发文撤销,并可以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
  提问中所言,从告知程序就已有违反程序的地方,恐怕不仅要撤销决定书,还要撤销告知书,重作出新告知,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可见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如果行政部门的处罚程序有误,即便是诉讼、复议败诉,也是要判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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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及效果是什么?
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依诉讼方式行使,只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满5年,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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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7至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要求的整改规定,即使行政处罚未采取申请向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是有效的,其认定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应。
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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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撤销行政诉讼还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如果撤销行政诉讼还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我国的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规定中,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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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撤销缓刑的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销缓刑的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缓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与原裁判人民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1、人民、、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2、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3、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撤销缓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凡是有权力的地方,就必须有程序存在,缓刑的撤销也是如此,如可设置听证程序,以增强撤销缓刑决定的正确性,等等。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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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想把自己的行政复议书撤销下来,可是一直都没有审批通过,所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案件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只要符合撤销条件就可以,所以问题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案件条件是什么答案如下,欢迎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 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 提出意见,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 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 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 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 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 明显不当的。
本案我们在进行集体研究的时候, 一致认为应适用第一目也就是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并以此为理由责令被申请人在 60日期限 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我向各位简要汇报一下我们研究案件的情况,供大家参考。 一是关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 一直强调 “实事求是” , 坚持追求 “客观真实” , 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 要求达到反映案件事实本来面目的程度, 裁判案件也只能以真实的案 件事实为依据的证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年 12月 21日颁布 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是这样表述的:“人 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对于该条 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要求的规定,最高院原副院长曹建明明确肯定了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查明的事实, 实质上是一种法律 上的真实” 。
法律真实可能与客观真实有时高度重合, 那是最完美的状态; 但 有时两者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背离, 即通过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与真实情 况不一样,这时就要考虑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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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后果是什么?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后果是:不能再对同一个案件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有关机构给出的行政处罚必须要严格执行。我国相关的法律中给予了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提起和撤销的权利,但是撤销不能是反复的,只能撤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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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附条件赠予满足撤销条件的才能撤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附条件赠与合同撤销权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行使一种权利,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种,即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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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拘留记录能撤销吗?
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1、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2、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3、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所以,案件材料是不会自动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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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撤销权的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 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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