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因此有子女不能收养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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