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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如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会被终止。以后任何时候,只要发现了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均可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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