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医疗保险有针对困难群众资助参保、门诊特殊疾病报销以及大病救助等特殊报销政策,具体如下:
- 困难群众资助参保与报销政策: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等按70%定额资助;若参加二档,统一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保对象等按70%救助,其他困难人员按60%救助,年度限额10万元。患特殊疾病以外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费用超3万元的,按相同比例救助,年度限额6万元。
-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重庆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采用统一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诊断标准、医保报销范围,病种分为一类和二类。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一类病种和二类病种。一类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一致,年度内按就诊医疗机构最高等级分别计付一次。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在各级医疗机构均不计门诊起付标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类、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均按就医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结算。部分病种有年度限额,如阿尔茨海默病6000元/年等。
- 大病救助倾斜政策: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达到3500元的,特困人员等按70%比例救助,其他困难人员按6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