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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确定。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
(2)认可。又称认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
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
(3)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
(4)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
(5)批准。即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申请事项或某种法律行为,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认可或同意的行为。
(6)鉴证。即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如工商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
(7)行政鉴定。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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