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股权包括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贷款人系指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普通法人、自然人等主体。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
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担保范围另行约定。
如果借款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质,一般情况下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如浙江省就规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5%。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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