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后能否贷款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如需申请贷款者需径直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分支机构提出正式申请。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物、质押物明细以及拥有财产处置权者在抵押、质押事宜上表示赞同的明确证明文据及保证人出具之保证文件拟同意负责担保的申明材料等。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权质押后股价暴涨后还有关系吗
作为贷款方,您需要在各大证券交易所内设立专门的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为'特别席位'),以方便质押品的存储与处理;同时,还应在证券登记及结算机构处开通专属的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为'资金账户'),以便进行相关的资金结算工作。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及贷款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物登记证明。
在进行股权质押之后,申请人仍然有资格向特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正式的贷款申请。为了成功获批贷款,请务必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具体描述您提供用以抵押资产和质押资产详情的相关文件;以及由财产处置权者签署并确认的同意书,同时还需要确定担保人为您提供的担保声明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只有当所有申请条件都满足时,您才可能顺利地获得所需的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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