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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的起点:盗伐林木达到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或者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达到上述标准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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