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达到以下条件的的评定为十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头面部损伤,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颈部及胸部损伤。
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体表及其他损伤。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