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对其所负的债务进行相关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在他们之间产生效力,对外(即债权人)不产生效力。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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