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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