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具有生与被生关系的人,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因为这些成员在家系图中是一代接一代地垂直分布的,所以叫做“直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和自身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各代旁系血亲,具体包括:
(1)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 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 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3) 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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