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刑事赔偿程序只有一种,即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赔偿复议的决定不服,在项羽平偿义务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如果有两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可以向任何一个陪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与其不做决定或者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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