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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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程序是当事人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以后的两个月之内进行审查,如果两个月之后赔偿业务机关都没有做出答复,或者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可以在递交申请书满三个月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程序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程序是什么?

1、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我们看到,因为国家赔偿而走司法诉讼程序的,那都是因为赔偿义务机关直接拒绝了当事人的赔偿请求,并不代表着只要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就必须要起诉。而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当中,最关键的就是可以证明行政单位及司法机关的确切侵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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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专利国际申请中国单位或个人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向中国专利局声明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然后可通过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出申请。
(1) 首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家专利申请,然后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再提出国际申请:
(2) 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提出国际申请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局不接受申请人直接提交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P
CT处负责受理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在全国各地设立的代办处不受理国际申请。中国国民或居民也可以直接向WIT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提交国际申请文件可以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P
CT处面交、挂号邮寄或传真提交,通过传真提交的应当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将原件送达中国专利局P
CT处,否则传真视为未收到。中国专利局以实际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国际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通过传真提交的,只要传真件符合受理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原件送达的,以传真日为国际申请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允许申请人在提交日起的30天内补正,并以补正符合受理条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费(包括基本费和指定费)。其中指定费既可以按上述期限,也可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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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立案程序
1、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2、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3、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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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朋友说他打官司出了点儿问题,我就想咨询一下国家赔偿案件申请程序是啥?
[律师回复]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申请承认的程序
[律师回复]
一、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
(一)作出判决的外国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二)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四)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拒绝承认;
(五)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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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人民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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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递交;
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递交。人民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人民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三)当事人提供的外国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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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北京的具体标准为: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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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1392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3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088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0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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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48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0万元及以下
  需要哪些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城镇居民申请廉租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核定表》一式三份,人户分离的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领取核定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家庭成员工作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成员中年龄大的成员所在单位负责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家庭成员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向核定单位提供工作和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申请家庭持经过单位核定的《城镇居民申请廉租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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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无住房证明,一般为房管局(所)开,20-50元的查询费用,带上身份证和户口本。无工作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由街道出具证明;无业无收入的由社区提供证明材料后由街道出具证明。
  各地的规定不一,当地的具体政策需去电当地的住房保障办咨询,我的回答仅供参考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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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需要什么条件,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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