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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收养无效。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五、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六、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的旁系血亲子女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八、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的。
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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