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销售有毒食品罪,要明确不同情节对应的刑罚。若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应尽快主动自首,争取从轻处罚,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相关情况。
(二)对于“严重危害”等情节的认定,相关人员要保留好食品样本、销售记录、就医诊断等证据,以便在司法认定时能准确判断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