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指的“特殊情况”是指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在离婚案件中,若原告不出席,是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若被告不出席,法院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缺席判决的,但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的解除,若缺席判决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的抚养等案件的关键点审理起来存在严重不便,故法院在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上态度是相当慎重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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