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日期届满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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