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执行的是动产,在拍卖流拍且变卖未售出时,法院要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把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二)当执行的是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以物抵债不合法时,法院需在六十日内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并退还财产给被执行人。
(三)若申请执行人坚持再行变价,法院可酌情考虑其申请重新启动变价程序,同时综合考量市场情况、财产性质等,避免资源浪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