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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1-06-21 16: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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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包括两项条件:

1.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和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均属自动投案。若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来的,视为自首。

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犯数罪的,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对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中,要求从犯供述其所知同案犯主犯还应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辩护、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特别自首是指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其他罪行,具体而言是指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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