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2、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
3、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4、受害人出院后,应保存好病历资料。
5、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是否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以及休息多久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误工费奠定事实依据。
6、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护理期鉴定、误工期鉴定、营养期鉴定、后续医疗费鉴定。
7、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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