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年龄不超过60岁))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6、交通费(因处理此次事故所支出的相应费用)
7、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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