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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以前的债务怎么处理?公司注销以后,公司如果有未了的债务没有处理,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
一、公司注册资金如果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这种情况而注销的,公司的法人未能合法产生,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其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要在抽逃公司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仅是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假股东的,这种情况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与其股东或者是该公司与其他公司难以区分的,这种难以区分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公司难以区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债务财务账目严重不清。
(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的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股股东支配和操纵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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