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公司法的基础理论认为,投资人一旦向公司缴纳(包括认缴或实缴)出资而成为公司股东后,基于资本维持原则,便不能撤回出资;
股东若需退出公司,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退股的情形:
1、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
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
2、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
那么企业要做清算。
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
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
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债务清偿。
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
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虚假出资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股东虚假出资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这些行为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犯罪,将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支付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或者在没有判处主刑的情况下单独支付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所讨论的股东虚假出资并非指公司股东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指他们通过与代收股款的银行相互勾结,由银行出具虚假的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相互串通,由这两家机构出具虚假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从而达到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目的。
此外,所谓的出资不足额,则是指行为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对其用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过高估计,使得其出资额低于应认缴出资额,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出资不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欺骗的意图,那么就不能以虚假出资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该依据公司法以及民法的相关规定,让其承担补充出资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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